【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產品適航工程技術人員》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2022)
2、民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產品適航工程技術人員》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 1、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2022)
- 2、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guī)定
- 3、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guī)定
- 4、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guī)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2022)
一、將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經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批準,不得在機場內進行不停航施工?!倍?、將第二百五十七條中的“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yè)適航批準書”修改為“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三、刪去第二百八十七條中的“快報制度和月報制度”。四、刪去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五條。五、將第三百零二條改為第二百九十七條,修改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yè)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二章的要求組織員工安全生產培訓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绷⒌谌僖皇l改為第三百零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要求,未經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批準,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逼?、將第三百一十三條改為第三百零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要求,航空油料供應單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應的相關資質證書和許可證書,擅自在機場內從事航空油料供應的,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器運行的適航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并對其實施有效監(jiān)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簡稱CCAR-111部)。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運行,均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第三條 本規(guī)定內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運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駕駛、操縱航空器)為目的,使用或獲準使用航空器,而不論作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對航空器是否擁有合法的控制權。
(二)“營運人”是指使用航空器運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號合格審定基礎”是指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對某一產品進行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標準。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包括適用的適航標準及其修正案、專用條件和豁免條款等。
(四)“專用條件”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針對某一產品的某些新穎或獨特的設計而補充頒發(fā)的適航要求。專用條件所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運行要求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應當具有不低于現行適航標準的安全水平。
(五)“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修、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當地進行,可能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或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規(guī)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裝”是指改變航空器、發(fā)動機或螺旋槳型號設計的改裝。這種改裝可能會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重要改裝包括按照常規(guī)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改裝。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一個附件(包括整個動力裝置和/或任何正常、應急設備)。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第四條 營運人應當按照民航總局的規(guī)定獲得批準或許可,并遵守獲準的條件從事航空器運行。第五條 營運人從事航空器運行時,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和民航總局其他有關各類人員、飛行、機場使用等方面的規(guī)定。第六條 航空器運行時,必須攜帶現行有效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電臺執(zhí)照原件。第七條 航空器運行期間,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guī)定》,始終保持其外部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及營運人標志正確清晰。第八條 航空器的運行類別和使用范圍,必須符合該航空器適航證的規(guī)定。第九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保持該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終不低于其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對該航空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改變獲準的客艙布局、使用限制或載重平衡數據,必須重新取得民航總局的批準或認可。第十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依據其所遵循的飛行規(guī)則、預定飛行的航線、地區(qū)、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條件等,確認其性能使用限制、儀表和設備均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第十一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民航總局有關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適航要求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執(zhí)行有關該航空器的適航指令所規(guī)定的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配備與運行類別相適應的和為特殊作業(yè)所附加的經批準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條 航空器運行時,其所有系統及航空器部件應當始終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但是,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時,允許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運行:
(一)符合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MEL);
(二)保證航空器是在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運行;
(三)適航指令要求必須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十五條 航空器在運行中必須攜帶下列現行有效的非縮微形式的手冊:
(一)飛行手冊(AFM);
(二)最低設備清單(MEL);
(三)使用手冊(OM),外形缺損清單(CDL),快速參考手冊(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冊中的適用者。第十六條 航空器在型號合格審定階段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引進的航空器在首次頒發(fā)適航證前,也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第三章 適航性責任第十七條 營運人應當對航空器的適航性負責,必須做到:
(一)每次飛行前實施飛行前檢查,確信航空器能夠完成預定的飛行;
(二)正確理解和使用最低設備清單,按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標準排除任何影響適航性和運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
(三)按批準的維修方案完成所有規(guī)定的維修作業(yè)內容;
(四)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和民航總局認為必須執(zhí)行的其他持續(xù)適航要求;
(五)按法定技術文件要求完成選擇性改裝工作。
前款第(五)項所稱“法定技術文件”,是指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維修方面的技術規(guī)范。
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的適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的適航管理。第三條 本規(guī)定中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民航地區(qū)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產品:指民用航空器、發(fā)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零部件及航空材料。
(三)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指在民用航空產品使用、維護、維修中所用的化學產品,包括除冰/防冰液、廁所衛(wèi)生劑、清洗劑/蠟/粉、積碳清除蠟/劑、褪漆劑、拋光蠟/劑及除銹劑以及空氣清新劑、殺蟲劑、消毒劑、除臭劑等。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法人,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取得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設計/生產批準函(以下簡稱批準函):
(一)從事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設計、生產等活動;
(二)從事對列入原民用航空產品制造人維護手冊、材料清單及服務通告等文件中的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進行生產、分裝、配制、加工等活動。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民用航空器,包括安裝在該航空器上的發(fā)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零部件及航空材料,在其使用、維護、維修過程中,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下述產品:
(一) 取得批準函的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
(二) 列入原民用航空產品制造人維護手冊、材料清單及服務通告等文件中的,且未經分裝、配制、加工的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第六條 批準函申請人應當按照局方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設計/生產批準函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總體概況的說明;
(三)申請人質量保證系統的說明;
(四)建議的適航審定要求;
(五)建議的適航審定驗證計劃;
(六)產品的設計說明。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局方提交要求的申請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 局方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若發(fā)現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但局方認為有必要進行專家評審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局方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九條 經局方審查認為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本規(guī)定相應要求的,或申請人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資料的,局方予以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請,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條 申請人在接到申請受理通知后,應按照局方的規(guī)定繳納審查費用。局方在確認收到審查費用后,開始進行審查。第十一條 申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其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的設計資料供局方審查,并根據局方的要求進行必要的驗證以確定其申請的航空用化學產品符合有關的適航要求。設計資料至少應包括:產品的配方、工藝、使用說明、原材料供應商清單、原材料及產品的檢驗規(guī)程等。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建立必要的生產和檢驗設施,并接受局方的審查。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向局方表明已經建立并能夠保持質量保證系統,以確保所申請的航空用化學產品能夠符合相關的適航要求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質量保證手冊及相應的質量保證系統資料。應至少包括以下要素的控制程序,并需經局方批準: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的說明;
(二)文件的頒發(fā)、批準或更改;
(三)原材料供應商的評估、審核與控制;
(四)原材料的入廠檢驗控制;
(五)標識和可跟蹤性;
(六)生產過程控制;
(七)生產和檢驗設備的校驗;
(八)不合格品的管理和控制;
(九)記錄檔案的完整與保存;
(十)人員的培訓和資格鑒定;
(十一)試驗及檢驗控制;
(十二)運輸、儲存和包裝;
(十三)自我審核程序;
(十四)向局方報告的程序;
(十五)售后服務與保證。第十六條 局方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局方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確認申請人滿足相關要求后,在十日內頒發(fā)批準函。
民用航空油料適航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用航空油料的適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應企業(yè)、民用航空油料檢測單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試驗委任單位代表的適航審定和管理。第三條 本規(guī)定中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民航地區(qū)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試驗委任單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圍內從事民用航空油料試驗的組織或機構。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動力、潤滑、能量轉換并適應航空器各種性能的特殊油品。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潤滑油、航空潤滑脂、航空特種液及添加劑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檢測單位:指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檢測服務的組織或機構。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yè)適航批準書第四條 本章適用于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yè)適航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的頒發(fā)、變更及對批準書持有人的管理。第五條 批準書包括主頁和項目單。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油料儲運、檢測并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或經其書面授權從事上述活動的組織或機構,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的要求取得批準書。第七條 批準書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應企業(yè)適航批準書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總體概況的說明;
(三)申請人質量保證系統的說明;
(四)建議的適航審定要求;
(五)建議的適航審定驗證計劃。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局方提交規(guī)定的申請資料,并對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 局方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發(fā)現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但局方認為有必要進行專家評審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對申請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局方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條 經局方審查認為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本規(guī)定相應要求的,或申請人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資料的,局方予以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請,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接到申請受理通知后,應按照局方的規(guī)定繳納審查費用。局方在確認收到審查費用后,開始進行審查。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向局方表明已建立并能夠保持質量保證系統,以確保加注到航空器上的油料能夠符合相關的適航要求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質量保證手冊及相應的質量保證系統資料。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并需經局方批準:
(一)質量方針及申請人聲明;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的說明;
(三)規(guī)定、標準、程序等文件管理體系的說明;
(四)油料來源供應商清單;
(五)油料采購、儲運、加注等全過程質量管理的控制;
(六)檢驗、檢測手段和設備及其管理的控制;
(七)運輸和儲存設備/設施的管理和控制;
(八)不合格油料的管理和控制;
(九)對受委托方的管理和控制;
(十)自我審核程序;
(十一)向局方報告的程序。第十四條 局方自開始審查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局方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確認申請人滿足下列要求后,在10日內頒發(fā)批準書。
(一)按照本章要求建立并保持質量保證系統;
(二)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章要求獲得所經營油料的項目單;
(三)具備本規(guī)定第四章所要求的民用航空油料檢測單位或局方認可的民用航空油料檢測手段;
(四)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條 局方審查認為,申請人不滿足相關要求的,不予頒發(fā)批準書,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同時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第十六條 批準書持有人應當:
(一)在其主要辦公地點的顯著位置展示批準書;
(二)確保質量保證系統持續(xù)符合本章第十三條所述手冊和程序的要求;
(三)保證加注到航空器上的油料均符合相關適航審定要求,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
(四)發(fā)現問題時,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章的要求報告并采取糾正措施;
(五)保持現行有效的批準書項目單;
(六)接受局方的檢查,以確定是否持續(xù)符合本規(guī)定的要求。
關于《航空產品適航工程技術人員》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