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北京南方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電話》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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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北京南方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電話》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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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的地址是???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新辦公樓地址:北京市順義區(qū)空港工業(yè)B區(qū)裕華路27號
2、銷售部、客戶關系部、財務結算部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中路甲10號 北京南航大酒店
3、飛機維修廠、三產辦公地址:北京市順義區(qū)天竺鎮(zhèn)天竺中街1號北航村酒店
去中國企業(yè)律師顧問網看看全國首例機票“超售”案宣判乘客獲賠單倍機票價款吧
南航機票超售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乘客肖先生獲賠違約賠償金一千三百元。
2006年7月21日,原告肖先生以1300元的價格向被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當日20點10分飛往廣州的CZ3112號航班七折機票。在辦理登機手續(xù)時,被告子公司北京南航地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南航地服公司)工作人員確認,原告機票為超售票,CZ3112號航班已滿員,原告無法乘坐。南航地服公司先安排原告轉簽國航某航班,后發(fā)現該航班延誤,遂將原告喚回,轉簽至南航公司CZ3110航班頭等艙(機票價格為2300元)。在等候期間原告被安排在頭等艙休息室休息,當日晚22時39分,原告乘坐CZ3110航班頭等艙離港。
之后,原告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其超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構成欺詐,要求被告雙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即機票款的2倍2600元、律師費5000元、在《法制日報》、《經濟日報》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則認為,機票超售是航空公司對機票進行管理的手段,不能作為違約方式,它是目前國際上的一種先進的通行作法,且在出現超售情況后已妥善安排原告轉乘其他航班所以不構成違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被告爭議中所稱“超售”,是指航空公司超過航班實際座位數過量銷售機票。在航空旅客運輸中,因機票可以先行預定并且允許轉簽、改簽,所以如有乘客訂票后放棄購買、或者改乘其他航班,即有可能出現航班座位空出。機票超售不必然導致航班滿員、個別購票乘客無法登機;但是,如果轉簽或改簽的乘客數量,少于過量銷售的機票的數量,則必然有乘客因航班滿員而無法登機。我國國內航空公司使用機票超售,系近年來學習國外航空公司做法所得,但目前實行的超售規(guī)則及事后補救措施與國外并不相同。原告購票時,未被告知該航班存在“超售”機票、可能因航班滿員無法登機。在南航公司的機票銷售過程中,現仍不存在向乘客進行告知的相關程序。
法院認為,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是旅客支付運輸費用,由航空承運人運輸至指定地點的合同。該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票時起即告成立,并于同時起生效。旅客因合同生效,負有給付票款義務,并信賴機票上記載的時間和地點,趕赴登機。航空運輸固然由于對天氣、氣候等自然因素和科學手段、技術儀器的高度依賴,導致飛機起飛離港時間、航行路線及到達時間、地點等合同標的中的相關要素,在合同履行中會發(fā)生變更,但并不影響航空客運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對航空運輸合同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航空客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如認為航空客運合同在辦理登機手續(xù)時才告生效,則乘客在登機手續(xù)辦理前已經履行的提供身份確認、交納票款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即失去法律依據,明顯與交易習慣相違背。本案爭議產生,并非因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而在于航空合同中個別條款的效力與履行。因此,不能認為機票記載的起飛時間因合同未生效而不具有約束力。
本案原、被告之間的航空客運合同系消費性服務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特別規(guī)定相沖突的之外,均應當予以適用。
從超售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來看,它將使所有不特定的購票旅客均面臨不能登機的風險,導致合同履行障礙,因此,超售行為應當向乘客進行明確告知,而不能將其看做是航空公司內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
從超售的社會知曉度來看,超售引入我國時間較短,沒有在公眾中形成廣泛認知,因此,航空承運人作為超售行為的實施者,應當向旅客進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
就中國民用航總局關于超售的告知程度來看,要查看超售規(guī)則,必須進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網頁,再通過兩級點擊方可進行。相對于機票銷售的特殊性和對旅客的影響而言,此種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確性,幾乎無法讓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了解。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說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對原告的告知義務。
綜上,可以認定被告未盡到經營者的告知義務,損害了航空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權。
就被告未盡到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而言,法院認為,應當結合我國航空客運市場的現實情況綜合判斷。超售行為引入我國后,行業(yè)管理者將其作為行業(yè)特殊規(guī)則,在向社會公開的網站上予以介紹、認可,不禁止航空承運人使用,但尚未做出必要的規(guī)范和管理。航空承運人在此情況下,基于市場競爭、運營成本、客源流失等考慮,未能對航班內全體旅客進行告知,客觀上隱瞞了超售行為,但并非對原告本人進行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這與法律意義上的欺詐存在區(qū)別,因此被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合同義務,而不構成對原告的欺詐。
被告雖然在發(fā)現原告無法登機后及時安排轉乘其他航班,但已延誤近三小時,對此被告具有可歸責的事由,構成合同履行遲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遲延后被告提高服務標準,僅能視為履行原合同義務,不能免除其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被告認為原告并無損失的答辯,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在雙方的客運合同中未予約定。法院根據原告知情權受損害的具體情節(jié),考慮另外安排出行、延長候機承受的身體勞頓,結合被告因超售增加客源的收益,判令由被告給付原告相當于單倍機票價格的賠償金。
關于被告應否承擔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法院認為,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應當在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造成消費者精神性人格權利損害時進行承擔。本案原、被告之間的爭議系客運合同履行糾紛,雙方間分歧為合同義務的履行是否適當,被告在進行補救履行過程中,并沒有證據表明侵害了原告的精神性人格權利。因此,被告不應因本案爭議承擔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律師費支出屬原告應當承擔的訴訟成本,根據現行法律缺乏由違約方承擔的法律根據,故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
宣判后,法院向被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fā)出司法建議函,建議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售票區(qū)域張貼關于超售的書面說明或者發(fā)放記載相關內容的服務指南,在公司網站上增加相關說明,在機票的書面注意事項中增加關于超售的提示,在進行超售的航班機票中應使用特殊標記向旅客公示;因超售將有乘客被溢出無法登機的,應當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見,建議根據自愿,選擇棄乘旅客;制定對棄乘旅客的救濟措施,包括棄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權和信賴利益的賠償標準,改乘旅客的經濟補償標準,賠償和補償標準應當根據遲延的時間和航班里程確立不同的幅度;建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作為行業(yè)主管部門,承擔起制定規(guī)則的責任。盡快制定航空客運機票超售的規(guī)章制度并指導航空運輸企業(yè)適用,規(guī)則中內容包括:航空承運人向旅客進行公示的方法,選擇登機乘客的方法(以乘客自愿為首要原則)、對不能登機乘客的具體賠償標準,違反實施規(guī)則時的行政處罰措施。
關于航空機票超售行為的性質和作為國際慣例的法律適用問題,法官表示超售行為是企業(yè)的一種自主行為,其作為國際慣例只有被國內法采用寫入國內法條文才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國際機場轉機,相隔6個小時,到哪里能休息一下呢?
如果不出安檢的話 在登機口坐著休息就可以了 如果您是VIP用戶的話也可以出示VIP身份 到相對的VIP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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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在登機口那里就好啊 最好有個打發(fā)時間的東西陪伴你哦。
關于《北京南方航空地面服務有限公司電話》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